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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同房屋一样可拥有产权证

沈阳日报  作者:郭宏颖  2016-08-26 07:53

[摘要] 8月25日,记者从市政府相关会议了解到,《沈阳市住宅配套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管理及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即将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住宅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可以与房屋同步预售。这意味着,今后地下停车位也能和房屋一样拥有独立产权,并进行出售、转让和资金抵押。

住宅地下停车位一直以来只租不售、无法办理产权证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

8月25日,记者从市政府相关会议了解到,《沈阳市住宅配套地下停车位建设用地管理及产权登记实施意见》(简称《意见》)即将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住宅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可以与房屋同步预售。这意味着,今后地下停车位也能和房屋一样拥有独立产权,并进行出售、转让和资金抵押。

地下停车位可与房屋同步预售

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说,由于目前全市地下停车位开发建设和使用情况比较复杂,所以这次制定的《意见》,适用范围并非全市所有住宅项目地下停车位,而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在建(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依照相关规定配建的非人防部分的地下停车位(不含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位)。

《意见》要求,住宅配建地下停车位要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开发单位要根据地下停车位的建设情况确定销售方案,并且进行公示。

住宅配建地下停车位可以与房屋同步预售。开发单位要向房屋销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具体程序及标准参照《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办理办法执行。

停车位单独发放不动产权证

住宅地下停车位的产权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按照可售车位为基本单元给予权属登记,单独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登记用途为停车位,使用年限标记为项目主体出让年限,面积标记为套内建筑面积。

已经拿到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如果需要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需要由当事人自行申请办理。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则参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已入住楼盘也可办停车位产权

对于已入住楼盘的停车位,能否办理产权证,《意见》也有规定:对于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已经完工入住的住宅项目,也可以本着业主自愿申请、“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规定地下停车位所有权清晰无争议的基础上,补缴相应的出让金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停车位产权登记手续。不过,由于这部分情况相当复杂,补缴出让金的标准以及具体的办理程序,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出台更加细致的规定。

至于住宅配建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位,考虑到产权关系的复杂性,其用地管理、土地供应、销售、产权登记也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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