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省直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可在首次提取时全部取出,贷款者可自行支配,不过这种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将被取消了。
以往省直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可在首次提取时全部取出,贷款者可自行支配,不过这种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将被取消了。
近日,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为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规定自2016年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通知》指出,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将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出调整。
凡是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辽直房资字[2015]13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以一名账户中有5万元余额的省直公积金贷款人为例,此前该贷款人可在首次提取时将账户中5万元全部取出并可自行支配。新规定实施后,如果他没有用自己的自有资金还过公积金贷款,未来一年他应还贷本息额为1万元,则他首次能提取1万元。如果该贷款者之前已经用自己的自有资金还了合计2万元的贷款本息额,未来一年他应还贷本息额为1万元,则他可提取共计3万元。
除了取消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通知》还指出另一项变化,即贷款人可在还贷6个月后提取公积金提前还贷。具体内容为: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另外,《通知》指出,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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