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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到农村买房需三思 在农村买房说法很多

时代商报   2013-03-14 08:25

[摘要] 3月13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公布了2012年度经典案例,这11起案件是从去年审理的18580起案件中,经过层层遴选、审议后最终敲定的。今天,我们总结剖析这些案件,将对我们今后消费、购房、借贷、解除劳动关系等等很多方面具有借鉴意义以及起到警示作用。

3月13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公布了2012年度经典案例,这11起案件是从去年审理的18580起案件中,经过层层遴选、审议后最终敲定的。今天,我们总结剖析这些案件,将对我们今后消费、购房、借贷、解除劳动关系等等很多方面具有借鉴意义以及起到警示作用。

民间借贷抵押需办理登记

近年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由担保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也日益增多。出借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往往要求借款人借款的同时提供抵押的担保,但很多人常忽略的是,不办理抵押登记,结果很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

中级法院审理的一起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时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案件就成为了这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

张某与候某相识多年,侯某因为做生意向张某借了一千多万,侯某把自己的两处厂房抵押给了张某,张某虽然持有产权证,但却未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当张某和侯某产生债务纠纷打上法庭后,侯某的厂房抵押是否有效成了案件争议焦点。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这种未经过劳动局自行协商解除的协议是否有效?

李某原是长春市凯旋制药厂的职工,该药厂转企改制后,李某与单位签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李某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付给李某安置费56909元。自李某领取安置费之日起,原单位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对李某停止办理劳动工资、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及各项福利等。

对此协议,长春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事后,李某觉得该协议不公平,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况。

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未能向法庭举证证明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受欺诈、受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达成的上述协议。因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在农村买房说法多

几年前,城里人到农村买房,闲时到农村种地、养鸡成为一种时尚潮流。但很多人购买的房屋不能办理过户,甚至被法院判决买卖无效。其实不仅仅是限制城里人购买农村房屋,就是不同村子的人之间进行房屋买卖也是不允许的。

几年前陈某购买了沈阳市苏家屯区姚千户屯镇前陡峪村村民李某的房子,因为始终办理不了过户,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与李某之间购房合同无效。法院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才能享有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眼看住了多年的房子要返还给李某,陈某非常沮丧,并上诉到沈阳中级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认定陈某购买房屋合同有效。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是农村户口,虽与李某不是同村,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取得了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因此,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该案提醒城里人到农村买房需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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